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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转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2022-06-30 11:57:34 发布者: 律航网 106次
  • 近来实为借贷名为投资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投资行为转换为民间借贷行为的案件,却被的大众忽视。存在着非黑即白的思想观念,若本案不是投资法律关系就是借贷法律关系,反之不是借贷法律关系就是投资法律关系的谬论中,实际上,一起案件最初为投资法律关系成立了合同,后续又转化为借贷法律行为,这之间存在这转换的法律关系。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投资行为也逐渐增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更加频发。本文根据我所参与及两高法院经典案例为依托,深入研究投资行为转为借贷行为的法律问题。

     

        投资简单来讲投资是指一定经济主体为获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者社会效益而将一定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在法律关系中来看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入股”或“入伙”。投资关系就是各个投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它体现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利息的明确固定;民间借贷行为实践行为、单务行为。

        近来实为借贷名为投资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投资行为转换为民间借贷行为的案件,却被的大众忽视。存在着非黑即白的思想观念,若本案不是投资法律关系就是借贷法律关系,反之不是借贷法律关系就是投资法律关系的谬论中,实际上,一起案件最初为投资法律关系成立了合同,后续又转化为借贷法律行为,这之间存在这转换的法律关系。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7年,被告米峻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张某1、张某2签订了《融资合作协议》,该协议未写明签署时间,协议约定:鉴于加一双方都具有明确的投资意愿和投资意向,经友好协商,彼此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着眼于未来的投资进行融资,特签订本协议。乙方不参与甲方具体决策及公司运营。约定张某1按15%的份额投资75万元。甲方承诺保障乙方投资年化利益15%-30%;乙方在投资协议生效十个月后有一次机会考虑继续永久持有该股份还是放弃持有退出。后张某1向约定的杨赛请的账户大款75万元。

        于2018年3月19日,被告米峻公司于张某1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于2917年11月签订了,融资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投资甲方代表的米峻公司,投资金额103.5万元,占米峻公司15%股权,乙方退出甲方投资,投资款转为甲方向乙方借款。借款期限从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止,2018年4月19日还款45000元,2018年5月19日还款45000元;余款于2018年6月19日还清。如未按期还款,以名下财产作为偿还。如产生一切责任及相关法律纠纷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2018年10月30日,张某1(甲方)与苏某(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方2018年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2018年3月19日借到人民币103万元,2018年6月19日到期,乙方无力归还借款,经甲房同意并经双方队长确认乙方尚未还金额为103万元,双方于2018年10月30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截止2018年10月30日止,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3万元。甲方同意乙方在一年内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即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每月10号前偿还不低于5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剩余部分欠款数。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苏某向张某1转款39万元。后张某1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苏某和米峻公司归还款项剩余97.5万元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张某1自述103.5万元由75万元本金及被告欠付分红所构成。

        【裁判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按融资合同约定,被告米峻公司保证原告年化率收益15%至30%,应认定出借款项目的利息标准约定,并作出(2021)粤0111民初830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苏某和米峻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

        【评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惟案涉法律关系性质之认定,质言之,本案究为投资合伙法律关系抑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就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本案应为投资关系转化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简述如下:  

        第一,本案三个合同之间构成合同联立。数个合同间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为合同联立。合同联立最为本质的特征即存在多个相互关联的合同,合同的数量为复数。合同联立存在两类常见情形,其一是数个合同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只是缔结合同的过程相互关联;其二是数个合同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内容上彼此联系。本案两个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之间存在彼此联系,属于第二类合同联立的情形。由于两份合同均指向相同款项,故对于此种合同联立,应注意穿透式审判思维在个案中的运用,综合两个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评判。穿透式审判思维是《九民会纪要》中强调的一种审判理念,旨在追求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究其源头可追溯至金融领域的“穿透式监管”。在合同联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拘泥于单个的法律文件,或者已有文件的书面记载,而是综合当事人双方所作书面交易安排和实际交易运作情况等因素去探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其真实法律关系,必要时作出“名为······,实为······”的认定。就一般生活经验而言,合伙关系中各合伙人之间只需要签订载明合伙权利义务的《合伙协议》即为已足,勿须再行就合伙投资款项的返还签订《返款协议》,既然当事人郑重其事签订《返款协议》,则该内容应予以特别考量。

        第二,本案当事人之间最初由于投资的合意,成立了投资法律关系,合伙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将合伙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予以规定即彰显此理。合伙关系是一种具有高度人身依赖性质的合同关系,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由此,合伙法律关系最为核心的法律特征即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就要求非经利润分配或者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合伙人不得拿走合伙财产。在本案中,从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均有意愿用于投资合作关系,应成立投资合作关系。

        第三,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转化为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融通的行为,具有非官方、非正规性。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一方交付资金由另一方使用,到期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具有保本付息的特征。本案中双方法律关系不明,结合《融资合作协议》、《借款协议》及《还款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和使用的字句如返还时间、利息等可以推知双方的真实意思,即苏某于一定期限内向张某1交付款项,苏某和米峻再在一定期限之内将该款项返还给张某1,如未能按期返还则应承担不能返还的责任,双方交易的实质是一种资金融通行为,更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可以参照适用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处理双方的法律关系。

        第四,从法律效果上,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较之合伙法律关系更有利于鼓励投资,但应综合考虑全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三段论式的司法裁判其本质为价值判断,其中既包含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也融入了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司法裁判势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个案裁判中既要考虑法律效果,又要统筹兼顾司法裁判的社会引领效果。按照合伙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实质差异即原告张某1能否直接诉请被告苏某返还款项。不论是通过招募合伙人的方式还是通过借贷的方式,均能为经营业务筹集到资金,两者均属于融资方式。对于案涉情形,如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将使得提供资金支持一方较难撤出投资关系;若采取民间借贷的认定路径,则便利投资人撤资,减少后顾之忧。从长远来说,有利于鼓励投资,活跃资本市场。

       综上,具体认定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要依据构成要件予以判断。投资法律关系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处理,温馨提示:若存在竞合关系,开庭时要依据自身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注意法官对法律关系认定的把控,以防出现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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