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为独居女性,某天晚上下班回家后遭到不知何时潜入家中的蒙面男子性侵,事后她第一时间报了警,但警方未在现场找到有价值的证据,李某家附近也没有监控摄像头,案子一时间陷入了僵局。李某不甘心此案就这样不了了之,遂自己展开了调查,她认为能找好时机潜入自己家作案还不留线索的肯定是早有预谋的熟人,而邻居张三就很有嫌疑——平时喜欢沾花惹草,此前还对自己动手动脚过。
女子
再加上两家是邻居,对方也了解周边的监控状况,稍微注意一下更是能轻易知道她的作息,越想越觉得张三是强奸犯的李某,在事发一个多月后,终于将自己被强奸一事以及对张三的怀疑告知了人高马大的表弟,对此表弟表示要给对方一个教训。次日,李某及表弟将张三绑至郊外,并持刀胁迫张三写下自已强奸了李某,承诺以后不会再对李某干坏事的承诺书。事后,张三报警。
沉思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案中,李某与其表弟一起强行将张三带到郊外,还使用捆绑的方式非法限制张三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即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张三的行动自由权,具有客观不法性;李某及其表弟对于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张三的自由权是明知的,因此,两人具有非法拘禁张三的主观故意。
暴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则包括: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李某和表弟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为共同犯罪,应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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