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陆小平之父陆秀益于上世纪末离开原籍到衡阳市区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小平出生后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也是城镇居民。本世纪初,与陆秀益同村的陆魁春与之商议、得到他首肯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当地县政府为陆魁春颁发了3405号证。
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之后村内一大片土地被划入拆迁范围,陆秀益的房屋旧址恰恰在范围之内,想起来这一出的陆小平以陆秀益继承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衡南县政府颁发给陆魁春的3405号证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请求确认3405号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确认乡政府与陆魁春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自己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已转为城镇户口,无法继承农村宅基地?律师给你最实用建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经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小平之父所有,但他之后转为城镇户籍,其子陆小平也为城镇户籍,在他同意同村村民拆除原房屋后,其作为农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随着房屋的拆除而丧失,陆小平作为其继承人同样也丧失了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所以最后裁判驳回了陆小平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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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转为城镇户口后宅基地应该怎么办?我们的律师给出了最实用的建议:首先,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可拆除,因为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户口迁出后,老房子又拆掉了,那么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会由村集体收回。
但宅基地上若还存在父辈房屋,那房子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子女是可以依法继承的,不论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只要房屋不倒,权利就在,所以如果老房子确实太破旧,请抓紧修缮;同时如果你是城镇户籍,父母却还在农村的老房子里生活,可以孝顺一点,趁着父母健在,新建一个好点的房屋,让他们安度晚年,也能留给自己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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