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机动车需要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是一类特殊动产,而由于车辆的流动性和交易性较为明显,第三人却难以凭借外观获知其真正的权利状态。
因此,一旦将汽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更易陷入权利被侵害的境地。本文主要对汽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并在风险防范方面提出几点拙见。
一、承租人的违约风险
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不占据优势地位,承租人信用程度的高低将直接决定其能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承租人合同诈骗
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一般仅需承租人提交个人身份证、驾驶证,若出租人在前期没有对承租人进行完备而深入的征信信息调查,大量信用堪忧的承租人在签署合同后,仅需支付数额较小的履约保证金或GPS设备安装费,便能实际使用车辆。承租人往往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前几期的租金,但之后便携车下落不明,通过在黑市销售获得车款,之后便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挥霍殆尽。
承租人拖欠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前几期租金,但承租人的偿付能力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消减,甚至有时也存在承租人恶意违约,拒绝支付到期租金的情况,经出租人多次催告后依旧置之不理。此时,出租人又难以凭借自身力量从承租人处占管融资租赁车辆,往往需要寻求公力救济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租人擅自处置融资租赁车辆
若承租人或者融资租赁车辆的实际使用者没有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未经出租人许可的情况下,行擅自处置、转让承租车辆之事,此时,若受让人符合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条件,将善意取得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这将严重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汽车租赁
二、汽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风险防范
(一)承租人的违约风险防范
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若没有采取完备的风控管理制度,将会给信用不良的承租人以可乘之机。故,出租人应提高对承租人的资信调查程度,并进行严密的分析审核工作,同时要求第三人为承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出租人免遭合同诈骗风险的防范措施
(1)应要求承租人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及驾驶证复印件存档,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同时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应确保承租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每月收入应为融资租赁月租金的两倍及以上等条件,可以派员陪同承租人前往银行调取最近一年的银行流水,避免承租人伪造银行流水现象的发生,还应注意采用拍照或者摄像的方式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进行记录
(3)应与第三人签订《保证协议》,要求其对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尤其是在车辆的承租人已婚的情况下,要求承租人的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有效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2、承租人拖欠租金的防范措施
出租人应完善事前审批流程,引入第三方大数据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完备的审核与调查,明确承租人是否涉诉,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要求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出租人向银行查询承租人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存在贷款等事项,明确承租人是否同时与其他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擅自处置融资租赁车辆的风险防范
出租人应在承租人提车后,要求承租人提交机动车的登记证、行驶证、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以上材料均需要原件,由出租人统一保管。
也可考虑与承租人签订《抵押合同》,将融资租赁车辆为出租人办理抵押权登记。第三人如果在获知融资租赁车辆上设有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依旧受让融资租赁车辆的,将不得作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需注意的是,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车辆抵押登记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亦有争议,关于此点本文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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