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将对公司股东、“董监高”的法令危险进行一个整理科普提示,避免我们踩到各种坑。
公司股东的法令危险
一出资职责
公司的产业来历于股东的出资,向公司交纳出资是股东应尽的职责,假如股东不按时、足额交纳出资,或许出资后将其抽逃,那么,法令就要求股东承当相应的职责。公司股东的出资职责是股东需求承当的最首要的职责。首要法令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则:“股东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钱银出资的,应当将钱银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依法处理其产业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建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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