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12年5月签署公司章程,协议出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认缴出资300万元,乙认缴出资200万元。并承诺均于签署当日缴付。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甲、乙签署章程修正案,明确约定,A公司原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出资情况由甲300万元、乙200万元变更为甲600万元、乙400万元。同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甲、乙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增加的500万元,由甲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乙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甲、乙认缴的出资均已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实际到达A公司的账户。公司验资完毕后,乙将自己出资的400万元款项,在该公司实际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从A公司账户以支付货款的名义转出。而A公司核准登记的注册资本仍为1000万元,未办理法定减资手续。后经调查始知,乙的400万元款项,均为案外人垫资,双方约定A公司验资完毕后立即返还。A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我们要分析,什么是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股东出资以后,财产的所有人就从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是无权任意撤回出资的。若股东抽逃资金,就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
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抽逃的出资的侵权责任。
股东
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首先,法律责任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有可能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有可能解除股东资格。那么什么情况适用对应的权利限制呢?仔细阅读法条可知。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但如果股东仅抽逃部分出资,可以说只要股东在公司有剩余的出资,即不可以解除股东资格,仅仅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
其次,行政方面
公司登记机关若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可以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进行罚款。
最后,刑事方面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抽逃出资,不仅要补缴出资、支付利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本案中,乙的抽逃出资数额达到400万元,数额巨大且抽逃全部出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从上可以看出,公司股东要认清一个概念,公司是独立的,有独立的人格及独立的财产,若像个体工商或作坊一样任意抽取公司账户款项,不仅会引起民事纠纷,侵犯其他股东权益,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更严重的是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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