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天夜里十一点,刘某醉酒后迷迷糊糊地在路边打了一辆车,司机张三载上他问他去哪他说不清,问他要车费他也拿不出钱。在数次试图与刘某交流都以失败而告终后,张三有点不耐烦了,于是他随意选择了一个路口准备将刘某赶下车,这样之后他还能去接别的订单。但醉得不省人事的刘某并未如张三的愿,他一直赖在座位上不愿意走,见到这一幕张三的脾气也上来了,强行将他拖出车外。两人撕扯了几分钟,醉酒的刘某最终不是张三的对手,被拽下车后直接软倒在地。
打车
而张三只当他是酒精上头睡着了,开着车扬长而去。可他万万没想到,凌晨一点路过的车辆发现躺在路边的刘某时,他已经失去了气息,司机当即拨打了110与120,警察与救护车都很快赶赴现场,经医生确认,刘某已经死亡。而后其遗体被送往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导致刘某意外身亡的原因为急性心脏病发。
此案近日已经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在此我们可以一起探讨一下。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显示,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而他与司机张三在撕扯过程中的情绪波动和激烈活动会加重心脏负荷,这是心脏病发作的诱因。
基于此鉴定结果,刘某的儿子将张三和出租车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刘某死亡损失的30%。
对此张三及公司的律师辩称,乘坐出租车时,刘某指明目的地是他的出租车运输合同义务。张三曾多次问他目的地,但刘某喝醉了无法讲清楚。以至于将其送到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张三可以终止出租车运输合同。
而且刘某拒绝支付车费构成了根本的违反合同行为,也符合终止合同的法定理由。张三因此终止出租车运输合同是完全合法的,综上,两方根本没有出租车运输合同关系,刘先生的去世也与张三及出租车公司无关。
对此法院审理得出的结论是,刘某生前乘坐上出租车公司张三驾驶的该辆车时,两方便已经形成了出租车运输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着法律约束力。
尽管在运输过程中,刘某没有向出租车司机张三告知目的地,但张三明显知道刘处于醉酒状态,按照常识他应该能预见到将刘某拖下车、且见到对方昏睡在地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刘某不幸去世的诱因。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分析意见,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应对运输合同中的不当行为负责。
因此死者刘某的儿子主张的30%比例的赔偿合理,故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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