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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路带同事上班出车祸!车主要负责赔偿吗?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 2023-12-30 10:41:00 发布者: 律航网 244次


  • 有车一族遇到过被搭顺风车的情况并不罕见,亲戚朋友也好街坊同事也罢,只要关系亲近大多数人还是乐意做这个事的。不过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这里面也存在着风险呢?
    而今天我们要说到的一起免费搭载同事上班不幸遭遇车祸、最后车主被同事索赔约27万元的案子。问题的核心点在于:车主对此到底需不需要负责呢?对此法院是这样判的。

    顺风车
    案情回顾: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当车辆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历这件事后,胡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760.96元。
    对此,胡先生大呼冤枉,他声称自己没收同事一分钱,搭载同事也没有任何不良动机。为何自己会面临如何高昂的索赔费用,难道自己不应该免赔吗?

    丹东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刘某的,属于“好意同乘”。至于发生事故则纯属意外,并且他也在第一时间对刘某施与救助,且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的意欲为“好意同乘”,从该点来说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不过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二审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总结:“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希望大家谨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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