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
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眷顾的。
虽诉讼时效问题并非法院主动审查内容,但是一旦被告抗辩成功,原告的权利将不再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
一、诉讼时效问题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对于债务人而言系一种抗辩权,抗辩的是原告的请求权,但并非所有请求权都适用时效抗辩。
根据正在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抗辩一般仅适用于金钱给付之债,且涉及到人身关系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金钱给付之债也不得适用时效抗辩,物权请求权也不适用于时效抗辩。
(法条援引)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
1、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的原则性期限是3年,但有其他特别法规定的除外。
(法条援引)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在诉讼时效适用时,要注意区分定期履行债务和分期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分期履行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定期履行债务并非未获此优待。
何为定期履行、何为分期履行,笔者认为,定期履行和分期履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债务产生时,双方对债务总额是否已经确定,且分期履行债务更多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法条援引)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具体实务例证
1、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应当自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日的次日或实际还款日的日期次日开始计算。上述两个还款日期谁靠后,就以哪一天的次日开始计算时效。
2、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应当自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借条出具日或最后一次实际还款日的20年。
3、劳动关系中,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1年。
4、劳动关系中,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在加班开始后一年内主张。
5、主张返还原物的,变更物权登记的,无时效抗辩。
四、债务人如何利用时效抗辩
存在时效抗辩权利的被告也应当积极参与诉讼,行使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得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故而只有在债务人积极进行时效抗辩时,人民法院才会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
拒不应诉,即意味着放弃权利。
这样的规定基于相同的法律价值,即“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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