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做人表里如一很难,民事法律行为亦然,无论故意或者是不经意,经常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表面上和隐藏的有所不同。
事实上合同各方未必觉得如何,履行完毕就好啦。然而如果发生争议,这是最令法官头疼的事情,要论述合同效力就要厘清是何种法律行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先来说不经意的
通常交易中因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者按照自己认知百度了个合同模板,就开始着手订立合同了,那么五花八门的合同名称就纷至沓来,例如名为“投资合同”事实上各种要素经对照是个获得固定收益的借款合同。这都不是最重要的,比较严重的是下载了一个自认为恰如其分的合同将各方法律关系使劲的往既有条款里面“镶”,其导致的结果便是合同履行起来困难,如果发生争议合同各方不将订立合同的初衷及后续如何履行的细节明述,仅仅从这些自创的合同条款中甚至无法认定真实法律行为是什么。
再来说故意的
法律民法典
最为常见的便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这种法律行为产物虽已经有历史了,但是并未被普遍认知,如果发生争议后仅仅一个合同的相对方进行诉讼往往较难核查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其核查意义在于,如果经核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那么买卖合同肯定无效,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其中的违约条款也不能执行;且如果符合经常出借资金、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高利转贷等无效情形,借贷合同也无效。既然结果这么重要核查方法更重要,首先要看标的物性质,再分析这种标的物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如有悖逻辑和常理则很大程度上能够找到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大宗散货买卖,合同约定、付款、发票中的数量和金额完全一致,未经结算或结算不合商业惯例,无真实货物流转,那么这大概率就是循环贸易形势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类似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隐藏真实法律行为还有,“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名为联营实为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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