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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朋友担保债务,会有怎样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1-17 21:39:31 发布者: 律航网 107次
  • 有的人碍于亲人、朋友关系,在借款人请求时轻易签订担保合同,事后无奈承担连带责任。

    今天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不要随意为他人担保,避免陷入如下文案例中小莉的困境……
    【案件详情】

    小明欠小胖100万元,为担保小明还本付息,小明以价值9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担保,小莉为债务履行提供保证,但未约定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后因小明迟迟没还钱,小胖要求小莉承担100万元的债务,小莉拒绝履行。
     
    小胖告到法院,要求小莉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小胖应首先就小明抵押的房子实现债权,如有不足部分,小莉在不足部分内承担担保责任,小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小明追偿。
     
    【法院解答】

    本案中为什么法院让小胖先就小明抵押的房子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让小莉承担?
     
    答: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而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处理规则——
     
    1、约定优先
     
    债务人、担保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范围,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合同
    2、未约定的情况下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让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2)债务人未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既无顺序上的限制,也无数额上的限制。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对于担保人内部,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因此,小胖应先对小明的房子行使抵押权。再请求第三人小莉承担担保责任。小莉有权不对小明房子抵押的9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只承担10万元,小莉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小明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
     
    为他人担保债务的履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顺序以及担保人之间追偿的顺序与份额比例,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如是个人作为保证人的,建议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尽量避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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