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预约服务
首页 > 法律专题
  • 民法典中有关违约责任的变化

    发布时间: 2022-01-17 21:41:08 发布者: 律航网 122次
  • 《合同法》中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建违约责任,其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本文针对新颁布的《民法典》违约责任章节的变化进行梳理。

    变化一新增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司法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相关内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变化二将质量瑕疵救济统合于违约救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相关内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变化三新增违约方对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变化四明确可预见规则适用于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内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变化五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与有过失规则提升为违约主任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相关内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约金

    变化六融合《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快速咨询

姓名:
电话:
问题:
推荐律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