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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餐醉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2-01-18 13:12:16 发布者: 律航网 99次
  • 放假期间,亲友相聚,总免不了推杯换盏、把酒言欢,但如不控制,很可能相聚却成悲剧。近日,龙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一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聚餐饮酒后死亡,其家人把最后与死者一起待过的五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50万元。

    【基本案情】

    死者牛某系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员,负责大鹏新区某花园小区的安保工作。事发当天,牛某先后参与了两场饭局

    18时许,牛某与某酒楼老板等七人在该酒楼就餐,用餐期间牛某独自喝下了朋友带来的瓶装白酒大约七两,又从该酒楼拿了两支啤酒喝下,共约600毫升。与此同时,牛某将要参与的第二场饭局也正在进行,是其工作小区的某一业主在家中组织朋友聚餐,其中有牛某所在的保安队队长与物业公司经理。经理接到牛某的电话,顺便提到在业主家中吃饭,让牛某来坐坐。21时许,牛某到该业主家中加入饭局,喝了小半杯杨梅酒后,业主让保安队长将其送回宿舍休息,保安队长将牛某送到楼下电梯口后返回。小区监控员在监控室看到牛某出电梯后倒在了门外草坪上,便与同事一起将其安置到宿舍后回去上晚班。凌晨1时许,监控员回宿舍看望了牛某。第二天8时,监控员下班再次回到宿舍,发现牛某趴着,便与同事将其翻身扶正,发现其脸色发紫肢体僵硬,于是拨打120并报警。牛某随即被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经大鹏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为酒后吸入性窒息死亡。牛某家人将参加第二场饭局的五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即对牛某醉酒致死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查明的事实,牛某共参加了两场饭局,在第一场中其为主要饮酒者,未有证据证实其他人存在过度劝酒行为,根据监控视频中其本人的步履等行为推断,其在饭局结束时尚无明显醉酒迹象。而牛某近22点加入第二场饭局时已临近结束,相关被告未再饮酒,牛某即使主动饮下半杯杨梅酒亦属正常,且无证据证实各被告有劝酒行为。鉴于被告与牛某并非因公聚餐,在第二场饭局中亦未与牛某共同饮酒,且保安队长已安排同事对牛某予以照顾,根据常理对其醉酒死亡并无法预见,已尽到共饮人一般具有的看护和照顾义务。

    综合以上情形,原告起诉各被告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虽然本案中共饮人无需承担责任,但以下这4种情形,出事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1. 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

    2. 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

    3. 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或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

    4. 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

     

    朋友相聚喝点酒实属常情,但是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的危害。选择适量饮酒过量饮酒导致死亡醉酒者,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同饮者不应强行劝酒,应当相互照顾、提醒和通知,否则一旦发生不良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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