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选择网约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网约车司机这一新型职业,也成为了许多人新的选择。耽误上班有误工费赔偿,那么车坏了,网约车也能获赔停运损失吗?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小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行驶时,车头与小潘驾驶的机动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后,小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潘不负事故责任。
小潘的机动车为网约车运营性质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的11天内不能进行正常运营。据此,小潘认为,此次事故对小潘的工作产生了极大影响,同时,停工期正值国庆佳节,为运营车辆的收入高峰期,在经济方面也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因此,小潘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钟赔偿11日的误工费,共7150元。
车辆受损无法运营是否能获得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小潘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小潘本人,该车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原告小潘本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告小潘提交网约车手机页面截图及7、8、9月的交易流水,证明其从事网约车业务。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小潘车辆共维修11天,产生维修费9060元,保险公司已赔付原告小潘该维修费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小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小潘停运损失人民币4398元;二、驳回原告小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网约车的停运损失案件是近年才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以前行政主管部门未向网约车颁发营运证及驾驶员证,故以前一直按非营运车辆处理,不支持误工费或营运损失。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中国网约车有了合法的身份,只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按照规定向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通过考试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就可以确定为营运车辆。
网约车属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应当赔偿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即营运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车主能够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认定为营运车辆,支持营运损失;如果受害车主不能够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则仍认定为非营运车辆,不支持营运损失。
对于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由于原告为网约车司机,每天收入并不固定,按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统一按《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倍计算。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时代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等新型职业越来越多而无论是什么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合理的司法保障。
快速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