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是某石油公司加油站的老客户,运输公司将卡长期留存于该加油站,每次由该加油站员工刘某给运输公司车辆加油,后由运输公司司机在登记台账签字确认。
案例简述
某日,刘某发现该运输公司油卡有将近2万元的积分,一直没有人兑现,于是通过工作便利,通过套现的方式据为己有,后事发,运输公司报案 。关于本案,刘某的行为是盗取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分歧。
案例解读
一观点认为,属于职务侵占罪。刘某系该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客户加油卡上2万元积分,通过积分加油的方式套取现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盗窃罪。刘某虽然系公司员工,但是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套取现金确是客户的积分,不属于公司占有财物。相反,刘某持客户的加油卡,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秘密的手段,将积分套取出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构成要件。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是否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本案刘某虽为该公司员工,但所实施的套取积分行为是利用了自己工作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因为刘某自身没有赠送积分的权限,所套取的积分是公司后台系统自动派送至客户的加油卡,其职务不是创设积分,其行为也不是通过创设积分后再套取。其次,积分是一种属于财产性利益奖励,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侵犯的客体,且该积分已脱离公司占有,属于客户合法财产,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最后,刘某积分套现的金额,没有体现在当日的营业款中,加油站很难发现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要求。综上,刘某所实施的行为应该属于盗窃罪。同时盗窃罪的标准很低,达到1000元就可以立案,导致加油员刑事风险高于职务侵占罪。
积分
风险提示
本案虽然不属于单位犯罪,但需承担民事责任。客户将加油卡放置加油站,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加油站负有妥善保管加油卡的义务,现客户加油卡上的积分被盗,是因加油管理不善造成,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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