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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2022-01-23 15:53:28 发布者: 律航网 83次
  • 近年来,客户在加油站摔倒受伤等案例屡见不鲜,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不仅享有经营的权利,而且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何妥善处理此类事件,避免引发纠纷,本期风险提示总结提炼实际案例,供各企业借鉴学习。

    案情简介

    1.油库江边溺水死亡事件
    李某与同行伙伴在石油公司油库趸船附近江边玩耍,不慎溺水死亡,李某家属认为李某在石油公司监控范围内发生意外,石油公司未履行制止和施救责任,起诉要求石油公司支付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2.加油站客户突发死亡事件
    货车司机王某驾驶车辆途径加油站,下车拟前往便利店办理业务,其在行走过程中突然倒地,因突发心脏病死亡。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死亡地点为加油站区域,要求石油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经营场所安保义务的法律规定及归责原则
    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对在场所内活动或者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通知、提示说明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发生。《民法典》明确规定,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归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主要表现在经营者是否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如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经营者是否充分保证向当事人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险发生的目的;经营者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实施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以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以上案例的争议焦点皆为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案例中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一,死者家属认为死者在石油公司油库监控范围内发生意外,石油公司未履行制止和施救责任,要求赔偿。经营场所安装监控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和财产安全,并不能理所当然增加经营者义务;石油公司并非江水流域管理者,死者溺亡是因其自身及同行人员来江边玩耍引发的,石油公司在趸船、栈桥等多处设置“严禁游泳”警示,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
    案例二,死者家属认为在加油站区域发生意外,加油站存在救助延迟要求赔偿。经查看监控录像,加油站当日地面平整无积水,加油站属于高危行业,相关安全管理明确规定加油站员工在加油现场禁止携带手机,加油站员工及时通知其他客户拨打报警救援电话,并立即查看客户身体情况,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误,不存在过错。

    3.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例一中的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石油公司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司机倒地属于意外事件,加油站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义务
    防控建议

    以上两个案例石油公司均尽到合理的提醒及救助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实际工作中客户被开水烫伤、雨天地滑摔伤等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引起纠纷承担赔偿责任,加油站应当合理提醒、积极处理。

    1.谨慎排查、合理提醒,防范危险事件发生。

    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确保经营场所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做好安全督导、巡查工作,对危险作业或危险情景及时提醒,全程跟踪,谨慎排查;履行安全警示义务,对易发、多发安全隐患领域设置安全警示牌,具备应急措施与实施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合理提醒、提前预防,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

    2.合理施救、积极应对,避免损失和损害扩大。

    危险事件发生后,立即报警,并采取合理施救措施,尽可能将损失和伤害降到最低,同时注意保护现场,留存视频监控资料及相关证据,及时上报,法律部门介入后,正确分析法律关系,明确过错责任以及过错程度,如我方无过错,则注意安抚受害者情绪,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笔录;如我方存在过错,积极与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加强培训、预案演练,提升防风险能力。

    加强员工安全急救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明确安全责任,发生危险事件后,利用安全救护知识和救助方法进行自救和他救,提升全员安全意识。规范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切实履行安全警示义务,避免同类案件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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