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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帮朋友接孩子致孩子受伤赔不赔
发布时间: 2022-01-25 12:16:32
发布者: 律航网
80次
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9日,张某在骑电动车的路上碰到王某,应王某要求,免费为其去幼儿园接其孩子王某某。
张某在骑电动车带其孩子与王某某行驶至A路路口时,坐在电动车后座的王某某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王某某受伤后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共支出医疗费七千元。王某遂起诉张某。
免费帮朋友接孩子致孩子受伤赔不赔?
1、本案中,张某免费为王某接孩子,其与王某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其在帮助接孩子过程中,导致孩子损害,在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是故意或重大损害或者王某并未明确拒绝张某帮助的情况下,张某无需就孩子受伤事宜承担赔偿责任。
2、什么是帮工?
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就是我们常说的助人为乐。帮工人进行无偿帮工的目的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在被帮工人接受无偿帮工的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在进行无偿帮工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还让帮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如果让做好事的人反而却得不到好的结果,这与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
3、无偿帮工致他人损害,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规定明确规定了无偿帮工情况下,帮工人致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接送孩子
本案中,张某应王某要求接其女儿王某某,双方未约定报酬,张某与王某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某在无偿接王某某时致王某某受伤,王某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明知张某驾驶非机动车接送孩子,应当预料相应风险而未预见到,其作为监护人也存在过错。
4、无偿帮工关系下,帮工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担责?
只有在无偿帮工人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张某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并无证据证实系张某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其无法向不具备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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