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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效力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1-25 12:17:58
发布者: 律航网
7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调整和变化。下文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及实际运用中相关风险逐条进行梳理。
1《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强制力。合同一经法律所承认,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时间,是合同在什么样的时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成立之原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即合同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
合同生效时间包含两个内容:(1)合同生效的一般时间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这里的“依法”,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经过公证后生效,则在公证后合同生效。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时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该合同不生效,但不是合同无效,仍然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使其生效。因此,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并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登记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1)这时的合同并非无效,而是未生效;(2)尽管合同不生效,但是这些条款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负有履行报批手续义务的一方仍然应当负担履行报批手续的义务,继续报批;(3)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使该合同无法生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也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与合同生效须批准是相同的,因此也应当按照第2款规定的上述规则处理。
(二)风险提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如果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虽然此时合同并不会因此而无效,但负有履行报批手续义务的一方仍然应当继续积极履行报批手续;如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拖延拒履行报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生效的,造成对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报批义务人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合同
2《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一)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发生追认效力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本来受民法典第171条拘束,未被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就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规定的规则是,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尽管被代理人没有明示表示追认,但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予以受领的,就以被代理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他已经接受了该合同订立的事实,并且承认其效力,因而视为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该合同,被代理人应当承受法律上的后果,负担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对此,被代理人不得再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也不得对该合同行使撤销权。
(二)风险提示
合同管理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签订合同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否则应由有书面合法授权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在合同签订时应向对方索要或主动提供相关授权书。在履行合同中建立监督机制,一经发现,存在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等,应立即进行调查自查并收集证据,如有必要可暂停合同履行,及时止损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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