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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调解协议中的第三人保证

    发布时间: 2022-01-25 12:20:28 发布者: 律航网 78次
  • A为定作人,B为承揽人,现A起诉B要求解除定作合同,返还已支付货款40万。现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继续履行合同,B要求C作为保证人对A应支付给B的剩余货款提供担保,后C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另《调解书》列明C为担保人。

    问题1:C在《调解协议》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保证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2008改,2021年改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问题2:若A不履行付款义务,B申请强制执行,能否直接追加C为被执行人?

    答:B可向法院申请,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最高法案例认为,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更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人民法院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而宜由当事人通过另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2008改,2021年改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参考案例
    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24号
    判决摘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履行调解书的情况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予以审查。但由于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需要审查调解书生效后新发生事实,相关问题属于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更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人民法院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而宜由当事人通过另诉等方式主张权利。沈阳金法开关厂提出,其已经按时安装完设备,辽宁宝立房产公司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等义务;因辽宁宝立房产公司在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违约在先,导致其无法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其他应承担的义务。而辽宁宝立房产公司认为,沈阳金法开关厂违约在先,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时限按时供电,该公司不应支付其工程款;根据调解书约定,沈阳金法开关厂在现场安装的所有供电设备、电缆应归其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由于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确定等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且属于在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判断,当事人可以另行通过诉讼等程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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