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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用工酿隐患,雇佣当承责
发布时间: 2022-01-25 12:23:12
发布者: 律航网
79次
2019年9月1日,A公司某加油站私自雇佣李某为厨房做饭员工,负责每日为加油站员工做饭工作,因厨房地面湿滑,李某在做饭的过程中摔伤,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0年4月22日李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将某加油站起诉至人民法院。2020年7月3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加油站向李某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133522元,后某加油站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加油站承担80%责任,李某承担20%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焦点在于加油站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如果有,双方责任应如何划分,虽然李某系加油站员工私自雇佣的劳务人员,但其使用加油站的场所,为加油站的员工承担制作饮食工作,李某的劳务报酬也从加油站工作人员处领取,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与加油站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之间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适用过错责任,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例中,加油站雇佣李某为其提供劳务,则其应当为李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对李某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李某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加油站未对李某加强管理,致李某因厨房湿滑摔伤,所以挤压欧洲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李某对厨房环境熟悉了解,应在其控制范围内,在地面湿滑时应谨慎注意,而李某未及时处理厨房湿滑情况导致自己摔伤,亦未尽自身安全义务责任,所以李某在该案件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劳务合同
风险提示
本案例是A公司某加油站员工私自雇佣食堂做饭员工形成的争议。目前,基层加油站任务重,员工少,加油站站长私自用工现象时常存在,这种临时用工方式随意性大,既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签劳动协议,一旦出现意外伤害提起事实雇佣关系争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大都会得到支持。因此,此种用工方式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为防止类似纠纷发生,降低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公司应采取有力措施,尽量杜绝员工私自雇佣劳务人员在公司的经营场所提供劳务活动。
二、若加油站的有关辅助工作必须另行雇佣劳务人员承担和处理,应及时与劳务提供者签署民事合同(注:不是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劳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各项风险和损失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和负责。
三、公司用工的过程中,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要防止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形。否则,出现员工人身伤害或事故,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
2、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非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3、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4、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5、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继续性的而非一次性;
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7、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管人事档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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