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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联营合作和企业投资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1-27 14:22:32 发布者: 律航网 74次
  • 企业联营合作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经营活动,与公司的经营利益息息相关,在法律上的含义就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案例一:2008年石油公司A与金融投资公司B为建设一高速服务区签订《服务区合资合作联营协议》,共同投资修建服务区大楼、加油站、LNG加气站等、并联合经营该服务区的餐饮、娱乐、汽修、日用百货等的批发及零售。后因经营效益不佳,且国家政策变化需要征收服务区部分土地,双方对征收的土地补偿款项分配比例协商不成,于是甲方金融投资公司B在后续的认缴出资中停止缴款,双方遂诉至法院。
    案例二:2016年石油公司A与政府投资平台公司B签订《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组建联营公司。在公司建立起来后,因两家单位股权比例都为50%,故后续双方在合资公司的证照、印章、章程修订、文件存储等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僵局。

    法律评析
    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并且,联营合作是公司之间相互同意共同采取某种经营方式的联合,除了同意共同采取的经营方式之外,在其他方面,比如公司的行政,仍是完全独立的,即联营合作不改变参加联营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并且根据联营组合的目的不同,联营合作又可分为生产联营、销货联营、运输联营、区域联营等,不受行业、地区的限制。同时,联营各方按联营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在我国企业联营合作中,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可按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其他企业签定联营协议,实现联营。
    企业投资风险是指投资主体为实现其投资目的而对未来经营、财务活动可能造成的亏损或破产所承担的危险,存在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等,其包括了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具体点来说,投资风险就是从作出投资决策开始到投资期结束这段时间内,由于不可控因素或随机因素的影响,实际投资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偏离,既有前者高于后者的可能,也有前者低于后者的可能。“金融大鳄”索罗斯也说过;“没有风险就不能称之为事业,但是重要的是要知道什么地方有风险,给自己留有出路和活路”。
    企业的投资面临了各种各样的风险,且贯穿于投资活动的整个过程。但是,投资是发展的需要,也是创建价值的必要途径,正确的投资与否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风险防控
    现如今,联营合作企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类潮流企业,中外合资、城乡联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工经贸联合体等形式多样。而我公司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式、新任务的发展需要,应以融入地方经济发展为突破口,持续强化县域市场控制为目标,从而加快企地合作市场的开拓,合力组建联营公司。但是,公司联营合作的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故合资企业经营前的风险防控显得由为重要。

    防控一合资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合资企业经营中关于认缴出资的问题:双方在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或章程中都会规定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及出资方式,但是关于缴纳的出资期限有时则写明“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为该合资公司续存期间之前”的情况,这样就会有存在股东不按期认缴出资又具有合理依据的法律风险。
    (二)合资企业经营中违约问题:在合资企业中存在股东违约要求提前解散公司或违反章程约定的意外情况发生,一旦出现这种意外情况的时候关于违约责任的划分容易模糊不清。
    (三)合资公司的证照、印章问题:在双方签订的章程中,大多数时并未注明规定由哪一方负责保管和使用,而后续在合资公司的企业管理中办理各项工商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双方可能因为保管权和使用权则容易出现问题。
    (四)合资公司续存期间可能会有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合同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但在转让股权的同时新股东可能会有不遵从原合同及协议的情况出现。
    (五)合资公司续存期间内可能会出现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加油站土地的情况,这时在章程及合同中对双方的补偿款项没有具体的约定,容易产生纠纷。
    防控二合资管理的法律风险建议
    (一)合资企业经营中关于认缴出资条款时应在章程中注明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或合同中规定好的认缴出资额及进度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在合资企业经营中关于违约,双方或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在签订合资经营合同中单列一条违约责任的承担后果,细分好违约情形具体分析,但是合资协议主要还是以合作的内容及目的、范围、内容为主,建议不需要在合资合作中写明带有偏激、主观的意识的责任条款。
    (三)合资公司的证照、印章问题的管理应在双方签订章程的同时注明在条款中,或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联营公司管理的协议书,可以将证照、印章的保管使用等容易产生问题的地方约定清楚,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四)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合资公司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是以自治为主的,法律中只规定了相应的范围,我们可以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和对方商讨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因此,签订合同时,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五)当不可抗力出现时影响合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时,所产生的费用建议应该由双方平均承担。例如因国家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并规划建设,拆迁搬迁时,此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应该按照详细情况由三方协商再定,协商不一致的,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双方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按份额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需要认真审查合资公司股东各方的资产状况,要求具备法定条件,在产生了合作关系后找到各自的优劣势,强调双方的优势能够让双方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得到大幅度提升,从而带来更大的收益。
    (七)对于合资公司的股东决议均要制成书面材料,对于之前所签订的所有经营合同、联营协议、补充协议都应当备份存档,否则无书面形式时法院判定民事行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且原股东及控股方都应将复印件下达至新股东及所有股东当面签字盖章,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并且,在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范未然。
    (八)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必须规定我方公司在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对股权转让的相对方及受让方作出一定的承诺和保障。双方需要保证相关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立任何担保、抵押及其第三方权益等。
    (九)我方公司在组建合资联营公司时应力争为控股股东,或以自身出资额所占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日后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若无法达到上述股权标准,则应在设置公司机构、形成章程等法律文书时充分考虑公司的投资目的、投资额等,尽可能形成对我方有利的公司股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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