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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需要注意的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 2022-01-29 09:02:22
发布者: 律航网
79次
生活中大多数人都免不了要与各式各样的合同打交道,小到各种买卖、消费合同,大到购房合同。
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就很容易在签合同的时候掉进各种坑,比如说“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在合同中遇到格式条款而不自知,那么就可能会吃哑巴亏。
01案件回顾
2018年10月1日,李某某认购了A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3080000元的房屋,双方于同日签订《楼宇认购书》,李某某于当天即向A公司支付了150000元定金。2018年10月27日,李某某依A公司指示,赴A公司售楼处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确定李某某2018年10月1日支付的150000元中包括了房产定金100000元及购房款50000元,李某某于当日向A公司支付了剩余购房款2930000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九条约定:A公司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李某某。李某某不符合限购政策,于2018年10月27日向A公司提出申请,由A公司延期三个月于2019年1月27日办理案涉房产的预售登记,A公司相关人员签署同意李某某的申请,但直至2020年7月份,A公司却始终未履行该义务。
在此期间,李某某2020年7月2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依据某市政策规定: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因A公司拖延为李某某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致使现如今案涉房产不能再以李某某名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李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要求A公司向李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返还购房款3080000元和利息。
02法院判决
法院经庭审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与A公司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李某某诉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要求A公司退还购房款30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条款
03实务解析
有效的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不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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