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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梯运维违规使用重罚

    发布时间: 2022-01-31 00:35:16 发布者: 律航网 138次
  • 2020年12月,A市B公司办公楼的一号客运电梯在年度检查中,被A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为不合格,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通知书要求B公司马上停止使用一号客梯,在整改后才能恢复使用。

    但是B公司的电梯维保公司在次日检修维护后,认为电梯已完成检修,擅自将电梯开启使用。B公司发现电梯恢复运转后,询问维保单位电梯恢复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维保单位回复没问题,可正常使用。B公司在得到电梯公司答复后,就让电梯如常运作。
    但是在几天后,A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B公司一号电梯是在未获得特种设备检查机构复检通过的情况下使用的,在现场询问调查后,确认B公司一号电梯属于违规使用,是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B公司因此事受到了行政处罚,公司被罚款了5万元。B公司因疏忽大意,违法使用电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律分析

    本案中,为什么B公司因为使用电梯,就会被处罚?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办公楼电梯的性质。公司大楼等办公场所的电梯,是被纳入特殊管理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因为电梯设备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因此B公司的一号电梯在2020年的年度检验中被判定为不合格,该电梯在获得复检合格报告前是不能启用的。
    而B公司的维保单位擅自开启电梯给B公司使用,B公司使用年检不合格的电梯,已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部门依据上述法规对B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其次,为什么是处罚B公司,而不是处罚电梯维保公司?
    因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人》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本案中虽然是因电梯维保公司的过错,B公司违规使用了电梯。但是电梯的使用者、管理者是B公司,作为使用管理单位,B公司有义务保证电梯运行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也是由B公司直接承担责任的。所以依据法律规定,B公司对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要由B公司承担违法使用电梯的处罚。
    而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维保公司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及合法使用的义务,电梯维保公司过错造成B公司受罚,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合法使用义务,已构成违约。所以B公司在接受处罚后,有权向维保公司追究合同违约的责任,并要求维保公司赔偿自身损失。
    在本次案件中,B公司因轻信大意,未尽到管理义务,使用年检不合格的电梯加油站,作为电梯的管理者要承担违法使用的责任。同时,维保公司作为电梯的维保单位,不按法律规定开启电梯,给予B公司错误信息,造成B公司受罚。维保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严重的违约行为,要对B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
    法律安全
    法律警示

    1. 电梯属于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公司作为电梯的使用者,也是管理者,更是直接责任者。对于经营场地、办公场所内的电梯,必须严格监管。公司要为电梯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引导员工、顾客安全使用电梯设备。定期检查电梯的运行情况,监督电梯维保单位按时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工作,降低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
     2.公司在签订维保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维保公司对电梯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协助办理电梯年检等法律规定,保证公司在电梯使用中不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如因维保公司的问题造成损失或被行政处罚,由维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受罚赔偿后,有权向维保分公司全部追偿。
    3. 电梯的维保必须建立书面记录,每次维保后,要由电梯维保公司人员及公司电梯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兼职管理人员要加强特种设备的知识学习,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规避使用禁忌。
    4.对于停用的电梯应做好防护,避免乘客误入。公司应加强电梯日常巡查和应急值守,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必要时停止使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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