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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浴中心换衣间安装摄像头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 2022-02-04 17:10:17 发布者: 律航网 75次
  • 洗浴中心在换衣间安装摄像装置,拍摄到换衣人换衣过程,但相关视频未向外传播。能否要求洗浴中心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19年3月20日,陆某去莫某洗浴中心洗澡,洗完澡发现莫某洗浴中心换衣间处安装几个摄像头。陆某询问莫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为什么安装摄像头,工作人员却置之不理。
     
    陆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莫某洗浴中心停止侵权,拆除违法安装的摄像头,销毁保存摄像头拍摄视频的设备并保证视频不能泄露;2.依法判令莫某洗浴中心赔偿因侵犯原告隐私权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莫某洗浴中心承担。
     
    洗浴中心辩称,一、浴池作为不特定的人都可以进入的区域,具有一定公共性,莫某洗浴中心安装摄影头的目的是为了防范盗窃,故意毁损等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为顾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显示器放在密室内。且4月份已经在利辛县公安局监督下当场拆除摄影头,内存均已删除,更不存在对外泄露及传播。二、陆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虽然记录了陆某在浴池的部分活动,但仅仅是简单的记录,并未传播或用于其他的目的,在一段时间后就会定期删除,并未对陆某造成任何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心有不悦也不可能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且陆某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安装监控摄像设施而言,因会涉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安装前,一定要慎之又慎,虽然莫某洗浴中心在浴室和更衣室内安装监控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便于管理和保护顾客的财产安全,但是同时在未经他人允许和未明确提示的情况下记录了顾客的个人隐私,使顾客感觉没有受到尊重,并给他人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因此,莫某洗浴中心在浴室和更衣室内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益,至少是危及了陆某的该项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陆某要求莫某洗浴中心停止侵权、拆除摄像头,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对陆某提出的以销毁保存摄像头拍摄视频的设备的方式而实现停止侵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陆某未提供对其造成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结合该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莫某洗浴中心的行为尚不足以对陆某的精神造成损害,故陆某要求莫某洗浴中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某要求销毁保存摄像头拍摄视频的设备并保证视频不能泄露及赔偿精神损害50000元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中,陆某要求销毁保存摄影头拍摄视频的设备并保证视频不能泄露,但其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相关视频已被泄露,一审判决莫某洗浴中心(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安装在其浴室和更衣室内的全部监控摄像头并清除监控记录已经能够保护陆某的隐私权,故对陆某要求销毁保存摄像头拍摄视频的设备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陆某要求视频不能泄露的诉求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莫某洗浴中心是基于何种主观目的安装摄影头难以确定,但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在浴池更衣室安放摄影头,其侵犯他人隐私权毋庸置疑。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陆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莫某浴池已将涉案监控视频泄露,但陆某作为一名高三的学生,事发时即将面临高考,因本次事件对其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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