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人酒店客房内意外摔伤”有关案件。
游客高某入住酒店后,在客房内不慎摔伤,经鉴定构成伤残。高某家属认为是酒店客房内家具摆放存在安全隐患所导致,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70万余元。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的所有诉讼请求,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1、房内走动意外摔倒,司法鉴定构成伤残
高某家属表示,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同行空间过于狭窄,未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
与酒店多次沟通赔偿问题未果,便将该酒店诉至诸暨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0万余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02、老人摔伤与酒店无因果关系,酒店不接受高额赔偿
酒店方辩称:高某摔倒受伤与酒店不存在因果关系,高某摔倒系自身身体原因导致,酒店也尽到了积极的救治义务,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酒店
03、酒店家具摆放问题引起争议
高某家属认为:酒店客房通行空间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
法院: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高某家属认为: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在昏暗灯光下极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
法院:事发客房内摆放的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
高某家属认为:酒店明知该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高某因此而摔倒,故酒店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其余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法院一审判定:
高某于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次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对于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其次,高某与其女儿同住,家属明知高某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
最终,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高某的相关诉讼请求,被告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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