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试图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处于生理期,强行要求被害人口交的,应如何定罪?定强奸罪与猥亵罪两罪,数罪并罚;还是强奸行为被后续的猥亵罪所吸收,仅定猥亵罪?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司机与乘客的关系。2020年10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周某乘坐被告人王某驾驶的白色车辆前往W区某广场。2020年10月11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害人周某在乘车前往某广场的路上,为了在W区某公寓住宿与该住宿负责人联系,因被害人周某身上的钱款不够支付押金,便通过微信向其亲戚朋友借钱,因其亲戚朋友未回复,被告人王某得知此情况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周某支付300元。2020年10月11日凌晨0点3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送被害人周某到W区某公寓进行住宿,随后携带被害人行李箱到达5楼506室。
被告人王某以借用卫生间为由进入506号房间,并使用卫生间出来后,看到被害人周某坐在床边玩手机,便紧挨着被害人周某坐着,被害人周某见被告人王某紧挨其坐着,便通过微信向朋友岳某发送“救我”信息,随后被被告人按倒在床上,被害人大声呼救,被告人用手捂住其嘴部并威胁被害人,如果再喊叫就要对其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衣服撩起,解开被害人内衣,脱掉被害人的裤子、秋裤及内裤,同时脱掉自己的裤子及内裤,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得知被害人处于生理期后,便强行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口中要求对其口交,后将精液射到被害人腿部,当被告人王某再次强迫被害人给其手淫时听到房间外有脚步声,并从被害人周某的口中得知有朋友要来之类的话之后,便穿好衣物逃离现场,驾驶车辆返回K市家中。
强奸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均分别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罪两个罪名,属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最初是基于奸淫的主观故意,着手实施了强奸的犯罪行为,其见被害人周某处于生理期而放弃强奸行为,为强奸中止,被告人王某另起犯意对周某实施猥亵,为强制猥亵,强奸行为不是强制猥亵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强制猥亵行为也不是强奸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被告人王某并非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而是在犯罪过程中又产生新的犯罪故意,因此本案存在两个独立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前后行为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属于同一罪质,故应对被告人王某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量刑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予以评价。上诉人王某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发现被害人处于生理期,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上诉人王某因强奸不成,另起犯意,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原审对上诉人王某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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