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父母以甲名义于2007年8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交付定金5000元,2007年9月2日甲父母交付首付55000元。
甲与乙于2007年9月7日结婚,婚后仍由甲父母为该房屋还贷,后甲父母办理房屋登记,将房屋登记在甲个人名下,婚后一年甲乙因性格不和闹至离婚。离婚时乙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甲不同意。
房产
判决:
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且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
本案中,所涉房屋的购房合同、定金交付及首付支出均发生在甲与乙结婚登记前,且婚后一直由甲父母为该房屋还贷,那么就带有赠与的性质,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甲父母对甲的个人赠与,故本案中乙无权主张涉案房屋的任何份额。
快速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