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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婚内出轨生子,妻子索赔35万,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 2023-09-16 09:40:00 发布者: 律航网 397次
  • 为了给年幼的女儿们一个完整的家,小芳拒绝了丈夫的离婚要求,即便和丈夫已经感情破裂。但令小芳没想到的是,这成了丈夫变本加厉的导火索。

    2003年,小王和小芳登记结婚,婚后三年两人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女儿,然而随着时间的消逝,激情褪去,两人因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感情慢慢疏离,渐渐地小王开始厌倦这种生活,便搬离出去,并向小芳提出离婚,小芳考虑到两个女儿还小,不愿意拆散这个完整的家,便没有同意。

    2008年初,小王认识了小丽,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之后便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生了两个儿子。

    自从小王从家里搬离以后,小芳独自一人负责家庭开支,抚养女儿长大,小王仅少量支付女儿的生活费用。之后,小芳联系不上小王,电话不接,有家不回,于是小芳报案。

    2020年9月,小王以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小芳要求小王赔偿15万元并给予补偿20万元。

    小王婚后出轨生子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吗?那么小芳的赔偿需求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小王在已经有家庭的情况下和小丽以夫妻关系同居,构成重婚罪,法院分别判处小王和小丽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和小芳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改善的可能,应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出轨
    且小芳对家庭承担较多,并独自抚养女儿长大,法院酌情判定小王补偿小芳15万元。因小王存在重婚行为,结合小王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两子对小芳造成的伤害,酌情判定小王赔偿小芳5万元。

    因女儿主要跟随小芳生活,小王已与小丽生育两子又经常不在家,结合两个女儿的意愿,判定其由小芳抚养,小王按月支付抚养费。

    小王在起诉离婚前转让公司获得的3万元依法分割一半给小丽,并共同负担小丽为女儿培训负债21100元。
    夫妻双方出现问题,首先最应该做的就是协调沟通,小王在家庭之中遇见问题却选择逃避,对妻子和子女不管不顾,和别人重建家庭,作为父亲和丈夫,没有做到应尽的责任,违背道德底线,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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