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公司聚会酒后失足死亡,家属却向组织者索赔?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江西萍乡上栗县受理了一起员工聚会饮酒身亡事件,一男子在公司聚会饮酒,次日失足坠落身亡,家属向组织者索赔120万。
案情回顾
小张是某置业公司的员工,小周是该公司的总经理,6月5日,小周组织公司员工聚会,期间小张有饮酒行为,其在饮酒后曾到火车站附近购买了夜宵,最后回到在公司租住的出租房内休息。次日凌晨,小张上厕所意外从公司宿舍窗户口失足跌落导致意外身亡。
事故发生之后,小张的家属十分悲痛,认为小周作为公司聚会的组织者,在聚会期间没有对小张的饮酒行为加以阻拦,更没有在其醉酒后履行照顾义务,最终导致小张意外身亡。
小张的家属向小周主张丧葬费及相关费用120万元。小周则认为自己并未劝酒,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各执一词,产生纠纷。
最终张某某家属来到上栗县长平乡司法所,请求司法所进行调解。
在次案件之中,小张是在公司聚会饮酒后在公司宿舍失足坠亡,那么是否能够认定工伤?公司需要担责吗?
一、非工伤,不能申请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关于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总的来说判定工伤的主要标准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合、死亡原因与工作相关。
根据公安机关的死亡原因报告,小张属于意外死亡,而且不属于工伤。
失足
二、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在员工小张醉酒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根据过错比例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某置业公司对死者家属赔偿28万元。
近些年来,饮酒至死的案件逐渐增多,关于责任和赔偿的认定,也大有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饮酒行为发生人身损害,应由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自己更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
不过在一些情况下,“酒友”也需要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醉酒者在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
3.因饮酒引发疾病
在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如果因为喝酒导致诱发疾病,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言语刺激饮酒、斗酒
同饮者用语言刺激醉酒者饮酒、斗酒,足以导致死者醉酒从而可能发生人身损害的危险。
5.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
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劝阻,导致发生车祸,同饮者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过度饮酒,不仅误事还伤身,饮酒者还需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饮酒,一旦发生醉酒、神志不清,同饮者也需要担起监护的职责,千万不要等到悲剧发生,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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