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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对子女没有抚养,能是解除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 2022-02-13 21:16:26
发布者: 律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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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与其前夫张三上世纪80年代协议离婚,约定4岁儿子张五由张三抚养,2岁女儿张六由李四抚养,李四和张三由各自抚养的子女负责赡养,此后几十年间,李四与张五来往较少。
现如今李四年老体弱,2018年7月,李四不慎摔倒致腰椎骨折,生活无法自理,由外孙照顾。出于无奈,李四一纸诉状将张五和张六告上法庭,要求两子女给付赡养费。庭审中,女儿张六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赡养费,张五却提出自己与母亲多年来没有来往,父母协议离婚时对赡养事宜已有约定,母亲李四应由张六负责赡养。况且自己已按约定给父亲张三养老送终,而张六并没有参与,再让其赡养母亲不符合情理,因此张五不同意赡养李四。
赡养义务
法律判决: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李四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其要求子女赡养合法合理。张五在父母离婚后虽由父亲抚养成人,并对父亲养老送终,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尊老、爱老、敬老是当今社会倡导的道德风尚,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当然,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即不应把子女赡养看作是理所当然,若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将来可能会面临不被赡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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