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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

    发布时间: 2022-02-14 14:19:04 发布者: 律航网 81次
  • 随着经济发展,合同成为经济活动中必备元素,而各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合同中必然会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那么接下来我们讨论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

          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有以下几种:

          1、笼统的、概括性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未具体约定违约金金额,那么守约方实际上要求违约方承担的是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此类情形属于法定的损失赔偿,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违约导致守约方所受到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赔偿。这就要求守约方举证证明违约方违约及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及可预见性损失。

          2、具体的、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一方解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合同总价款的10%”。此类条款由当事人事先对某种违约行为进行约定并估算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一旦守约方能够证明违约方违约,那么可根据该条款直接要求违约方赔偿。

          3、有限额的违约责任条款,如“逾期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根据《民法典》58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也就是说该违约责任条款属于督促违约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规制违约方行为的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性质

          1、补偿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本质上要求损失与违约金相当,即违约金不应超过损失。补偿性违约金一般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对损失赔偿进行了约定,一旦违约行为出现,依照当事人预估的损失进行赔偿,此约定可以降低守约方损失举证的难度。

          2、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大于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即超出损失范围的违约金。当事人拟定合同时将违约金设置的略高一些,是为了向对方施加压力,敦促合同的履行,起到警示作用,尽量避免恶意违约,在违约实际发生后,体现出惩罚性质。

          违约责任本身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补偿性侧重于给付限于损失的范围,而惩罚性则注重强调对逾期违约的认识,让合同双方更加注重契约精神的遵守。

    四、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调整

          因守约方的损失可能会远远大于违约金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或者远远小于违约金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所以为了损失与违约金金额相当,《民法典》的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主体可依据损失情况就违约责任主张“酌增酌减”。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损失,受损害一方可以选择在违约金之外主张其他损失,也可以直接请求根据实际损失增加违约金金额。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约定的过高时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考虑适当酌减违约金金额。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就相当于降落伞,提前为一般的违约情形提供了基础的解决方案。所以在实务中,因许多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的较为笼统,增加了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及计算损失的难度,因此在纠纷发生前合同的主体就应当考虑将违约责任承担种类、数量及违约金金额等尽可能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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