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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如何规避劳动者学历造假行为

    发布时间: 2022-02-14 14:20:43 发布者: 律航网 73次
  • 2021年11月8日,网上传出一张李佳琦参选上海浦东新区人大代表198选区候选人公示的图片,其中学历一栏标注的高中学历,引发网友对其学历造假的质疑。

          对此,其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表示,李佳琦确实曾就读于南昌大学,因工作原因提前离校,“我们此前各项对外填报材料最高学历都是填写的高中学历。”

    李佳琦是什么学历不重要,但有没有造假就很重要。虽然李佳琦并不是靠学历才成为“直播一哥”,但是各种宣传中,211大学毕业,也是他常见的光环之一。实话实说,是诚信的基本原则,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应该要说清楚。

    一、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如何规避学历造假的风险?

    1.用人单位在决定聘用前应当做好背景调查,对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等重要事项,应当谨慎审查,确保劳动者素质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资质,避免在将来的用工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2.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劳动者的诚实义务做出相应规定,例如:将学历要求直接写入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有此造假行为的,单位可以予以解除;劳动者入职后若提供虚假学历或履历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填写的各种书面材料,确保劳动者本人签字。企业应保存好一切有效证据,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方便用人单位的日常用工管理,一方面也可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作为证据和裁审依据呈现。

    案情解析:

    张三2016年5月进入某有限公司工作,在招聘面试时,张三向公司提供了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公司未表示异议。在之后的两年工作期间,张三工作表现出色,受到了公司领导的一致认可。2019年9月,公司人事部在清理员工档案时发现张三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有造假嫌疑。公司即向其本人求证,张三如实交代了其当时面试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是伪造的。公司得知此事实后,便以张三“提供虚假应聘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张三解除了劳动合同。张三对公司的处理不服,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

    张三2016年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以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方式获得了公司的一个职位,该行为构成“欺诈”。张三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故公司以“提供虚假应聘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张三认为:

    其在公司工作已经2年有余且工作表现也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不可因两年之前其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而现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在对其进行招聘面试时也并未明确过学历系录用条件之一,故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张三提交了其所在岗位录用条件、公司《员工手册》等证据材料。
    公司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学历造假,企业是否可以当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违纪行为没有相应处理依据的,企业同样要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认为张三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系严重违纪行为,且张三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也只是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故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所主张的违纪情形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无相应处理规定。最终裁决,公司与张三恢复劳动关系。

    二、员工入职后,单位才发现员工相关学历及证书查询不到,在企业用工中,员工存在学历造假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工作经历、学历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对这些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享有知情权。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得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依法无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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