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在家,男子便约女网友到家中“坐一坐”,最后女网友却把他告了…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足不出户,更喜欢网络社交,网上聊一聊,纾解下平日郁闷的心情,可能没什么大问题,但如果聊天的内容变质了,事情可能就会往不可预期的方向发展……
“要不要见一面啊?”
“那我随随便便答应你,岂不是成轻浮的女人了?”
“都结婚了,见面不好。”
“我老婆不在家,你过来吧,没事的!”
案情回顾
陕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小张和小丽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并相约线下见面,见面后小张将小丽带回家中,期间小张强行与小丽发生性关系,事后小丽报警并起诉小张,可最后为何法院却判决小张无罪?
据小张和小丽的聊天记录显示:
2015年6月17日,小张化名为“无所谓”,在某聊天交友软件认识了小丽,两人聊的很投缘,第二天小张便主动约小丽,称想和她见一面,但小丽当下就拒绝了,还说“不见,男人都是约炮类”,小张听了不太高兴,“什么啊,你我见面就认识认识”。
“我都不知道你是干嘛的,万一是坏人怎么办。”
“你怎么能说男人都是坏人,我无非只想和你见面认识一下,大白天的我能干啥?”
……
终于,在小张的软磨硬泡之下,小丽还是答应了和他见面。
6月18日早上10点左右,两人相约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附近见面,两人见面后,小张将小丽带到自己家中,二人在客厅聊天,后来小张在客厅沙发上强行将小丽衣服脱掉,并对其进行抚摸、亲吻,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当天下午2点多,小丽回到家中,通过某社交软件对小张说,“你这叫强奸,我要报警”,小张却一直强调“自己是没有克制住”并求她不要报警,之后又说“做都做了,你想怎么样?”
小丽想到自己已经结婚,这事闹大了也不好看,便让小张给她两万块钱,这事就算了,否则就让自己老公去找小张。小张却觉得小丽要的太多,感觉自己被耍了,只给一万。小丽拒绝,最后两人并未谈妥。
强奸罪
法院审判
针对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小张和小丽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在此之前都是陌生人,且从聊天记录来看,没有提出要发生性关系;
其次,当小丽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指出她不愿意与小张发生性关系,并指控他的行为是强奸,小张只是称自己“没有克制住自己,事情都做了,你想怎么办”可见,小张认可了性行为的发生,且违背了小丽的意愿;
第三,强奸行为中的暴力行为只要该行为足以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即可,并非一定要采取殴打、捆绑等严重威胁被害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第四,小张虽称其与被害人小丽发生关系的那段时间吸毒了,无法勃起,是小丽帮他勃起的,该说法被害人并未承认,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
第五,现代智能手机的发达与普及,使大众可以快速浏览网页,复制、粘贴相关内容,被害人短时间内打出300字关于强奸罪的处罚亦在情理之中,且被告人小张是在时候求得被害人原谅的情形下雨被害人谈论价钱的,不能证明被害人小丽是早有预谋。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小丽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张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小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自己与小丽的性行为并不违背她的主管意志,自己也没有对她进行任何暴力威胁,在小丽未满足其索要金钱的欲望时(小丽曾提出以两万块私了),才说不同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来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因此小张认为与小丽发生性行为是一种交易,不是应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于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本案中,上诉人小张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了小丽的意志,这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虽然小丽陈述发生性关系时说其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上诉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据此,法院认定上诉人小张与小丽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否违背小丽意志根据以上证据也无法认定。综上,认定上诉人小张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上诉人小张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小知识:性交易与强奸在法律上是如何判定的?
卖淫、嫖娼,是一种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行为,有伤社会风化,属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至于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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