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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车场将车锁住,所要高额停车费

    发布时间: 2022-07-24 15:08:15 发布者: 律航网 54次
  • 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车主与停车场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停车场将车辆锁住。在公安机关不愿意介入情况下,车主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4月16日,原告将其车辆停放于高新区国资公司路内临时泊位。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费单,停车费用34元。
    原告向被告交付停车费15元,双方因停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停车场将原告车辆锁住,原告自行卸下被锁车轮并更换轮胎及钢圈,共花费人民币1380元。
    2020年4月17日,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昆明市五华区科高路高新孵化园路边国资停车位上停放车辆状况以及所拍照片进行保全公证。
    现原告杨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不能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打车费22.85元、车辆钢圈+轮胎1380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02.85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停车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因将车辆停放于被告处,原告认为停车费过高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车辆于2020年4月17日10点20分时轮胎已被锁,被告用车锁锁住原告车辆的行为,妨碍了原告对涉案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故原告主张因被告的锁车行为导致其支出交通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更换车辆钢圈及轮胎支出1380元的主张,因原告并未举证证实其车轮被被告占有而导致其不得不更换车辆钢圈及轮胎,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公证费2000元,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对停车费有争议而产生纠纷后,双方已经选择报警处理,且原告亦可以通过自行拍摄等手段留存证据,原告选择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并非必要手段,明显扩大了双方的损失,故该费用并不是本案必然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精神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情形,而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并未造成在不特定多数人范围对原告的名誉等权利造成贬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春城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本案可以明确:若车辆被停车场锁住,公安机关不愿意介入的情况下,车主合法的唯一维权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停车场排除妨碍,否则其自行开锁的“自救措施”造成的损失未必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支持交通费可得:车主在诉讼期间合理的交通支出费用可以得到支持——问题是,何谓合理的交通支出费用?车辆被锁必然带来出行不便,车主难以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请,只能祈祷法院通过速裁程序快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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