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被告)与龚敏于2015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后双方分手。2015年10月,龚敏生育非婚生子龚男(原告)。王宁对龚男与其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表示质疑,因此未抚养龚男也未向龚男支付过生活费。后龚男将王宁诉至法院,要求王宁支付其抚养费每月6000元至其18周岁至。
【法院裁判】
判决被告王宁每月支付原告龚男生活费1000元。
【律师分析】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虽然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非婚生子的 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即使亲生父母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父母同样应当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如果生父拒绝承认孩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生母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提起抚养关系的诉讼,要求生父承担责任。
本案中有亲子鉴定这一直接证据证明王宁是龚男的生物学父亲,因此,王宁作为龚男的父亲,应当对龚男尽到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2.抚养费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本案中王宁虽有固定月工资收入,但每月收入在3000元至4040元不等,因此,法院参照王宁的月工资收入,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原告实际需要,依法酌定被告王宁每月支付原告王宁抚养费1000元。
抚养费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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