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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真的杀人不用偿命吗?
发布时间: 2022-07-28 21:30:36
发布者: 律航网
55次
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在生命面前,“开玩笑”永远不是“免死金牌”。近年来,精神病患者发病时伤害人甚至杀人的新闻见于诸报端。
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王某(被害人)发生纠纷,刘某某便从家中找出一柄木把铁锤,来到王某卧室,用铁锤多次砸向躺在床上的王某头部,致使王某头部大量出血致死。被抓后,刘某某辩解称,自己是和丈夫“开玩笑”的。
刘某某逃走时还把门锁了起来,怕砸死丈夫的事情被别人发现。同时,其将铁锤藏在厨房稻草下面,心想只要把铁锤藏起来别人找不到它,砸死丈夫的事慢慢就能了结掉。但经鉴定,刘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其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2016年4月,谢某因产生厌世心理,遂在南昌经开区范家新村附近随手捡了个空啤酒瓶,意图杀害他人。谢某行至某网吧时,见被害人熊某在洗车,手持空啤酒瓶砸熊某头部,用碎酒瓶捅向熊某的脸部、颈部、胸部等处,造成熊某轻伤二级。经鉴定,谢某患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在强烈自杀观念支配下产生“曲线性自杀”,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惋惜之余,大家无不生疑:精神病患者真的“杀人不用偿命”吗?
事实上,法律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考量,给予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刑事主体以量刑上的从宽,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患者可以“无法无天”!
其实,精神病分为很多种,有些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确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更多的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是有部分甚至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见精神病并非“免死金牌”!!!
精神病
我国《刑法》对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作了明确规定,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可以认为,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
(2)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
(3)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本案中,首先,案发时刘某某精神分裂症突发,此时刘某某即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换言之,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其次,处在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状态的刘某某在作案时用铁锤多次砸向王某头部这一行为,属于介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之间的状态下实施的杀人行为。这意味着,行凶杀人的刘某某在作案时并未完全丧失自己的认识能力。因此,其必须承担杀人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意识能力欠缺,刑法对于其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刘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经过了鉴定机构的鉴定,符合认定其为精神病患者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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