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是某驾校的学员,驾校安排教练张某负责教导武某驾照考试“科目二”的训练。在训练的过程中,教练张某因有私事需要先去处理,便安排学员武某自行在驾校训练场上练习,武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失误,将训练场上的一个学员撞伤。
【争议分歧】
本案中,对于伤者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武某是直接侵权责任人,应该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驾校放任学员在没有教练陪同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该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武某不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伤者的损失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据张教练的过错程度向其追责。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学员在练车过程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张教练的职务行为存在过失造成的,张教练是驾校聘请的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员工的侵权系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综上,伤者的损失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张教练的过错程度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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