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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就业歧视,拒绝录用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8-01 09:01:10
发布者: 律航网
68次
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理应全面了解应聘者的各种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因此,单位有权要求应聘者提供正规的体检报告或者要求应聘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而虽然《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职时,还是会受到阻力,遭遇“就业歧视”。
01案件回顾
王某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工程师,通过测试被北京某公司录取。但在王某正式办理了上海公司的离职手续后,北京公司却拒绝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王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0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因王某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就业的原则,故判令北京某公司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和精神抚慰金2000元。
就业歧视
03实务解析
01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不受视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人社保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02 特殊工作的例外情形
鉴于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及传染病的特殊性,法律法规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03 用人单位需证明其拒绝录用的合理理由
实务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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