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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优先权,优先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22-08-04 10:56:15 发布者: 律航网 52次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规定赋予抵押物出卖人享有“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学界将这一权利称为“超级优先权”。

    为更好的理解这一重要引进权利及配套规则,本文将用一个例子来对超级优先权进行解读。
    01超级优先权
    超级优先权到底是什么?我们来看个例子:

    2020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和乙银行约定将甲公司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定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在2021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100万的生产设备,但是甲公司暂时无力支付,于是将该批设备为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丙公司当天将设备交付给甲,并在1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超级优先权也叫价款抵押权,上述案例是超级优先权的简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价款”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可以包括支付价款所来源的银行贷款。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甲向丁银行贷款100万用于支付设备的价款,甲以该设备为该贷款设定抵押,丁在丙交付设备后的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那么丁的抵押权也是优先于乙的。

    02特点分析
    一是只有动产可以设立超级优先权。

    二是超级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购买该动产的价款。

    三是该价款可以包括银行贷款。

    四是必须在交付动产后的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五是超级优先权只优先于抵押权买受人所设立的担保。

    六是超级优先权不超级的情形——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超级优先权。

    超级优先权
    03实务建议

    作为超级抵押权人,应当针对价款抵押的情况,专门制定抵押合同范本。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款项的具体用途,如约定“用于购买xxx品牌汽车xx台”;贷款合同约定价款由贷款人通过价款人账户支付给出卖人,确保该笔贷款用于支付特定动产的购置价款;最后注意要在交付标的物后的10日内完成抵押登记。

    作为在先的抵押权人,应当修改目前使用的动产抵押合同范本。

    (1)设立在先的动产浮动抵押时,应对债务人提供的可抵押财产进行调查,若设立了价款抵押登记,则应将该部分动产价值剔除后再计算贷款额度,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对新增动产设立价款抵押权时,应提前通知金融机构,未及时通知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设立普通动产抵押权时,应当审查债务人取得动产的时间。若拟抵押的动产交付债务人的时间已经超过10天,且不存在其他抵押登记,则可以直接办理动产抵押融资业务;若拟抵押的动产交付债务人的时间尚未超过10天,则应等待10天时间经过,且不存在其他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动产抵押融资业务。这一审核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在取得动产后、办理价款抵押登记前向金融机构申请动产抵押融资业务,获得贷款后再行设立价款抵押权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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