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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未入住是否需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 2022-08-11 08:42:54
发布者: 律航网
53次
随着房地产的发展,空置房屋越来越多,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住人,这些人总是会产生疑问,“为什么我没有住进去,也要缴纳物业费?”“我根据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啊。”那么空置房屋是否需要缴纳物业服务费呢?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的问题。
张三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2008年1月1日张三办理了接房手续。2008年4月16日,张三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某物业公司为张三购买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止;同时约定了高层住宅(电梯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元/月收取;电梯使用费10元/人/月,每增加一层楼增加0.30元/人/月;公共能耗费电梯住宅每户10元/月,多层住宅每户8元/月。期间,某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费、电梯使用费、公共能耗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张三在接房时,某物业公司预收了张三物业服务费778元。此后,张三一直未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对张三的欠费进行了催收,但张三以房屋没有装修,没有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
2017年11月,某物业公司将张三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三支付2008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6000元、电梯费500元及公共能耗费200元共计6700元,并支付4500元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某物业公司与张三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某物业公司向张三提供了物业服务,张三应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张三辩称房屋没有装修,没有入住,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并且已交清了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00元。现以房屋空置,未享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某物业公司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考虑到某物业公司自身服务存在瑕疵,张三并非恶意拖欠费用,法院对某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了某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张三支付某物业公司2008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合计6700元。
物业费
法律解析:
《民法典》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已被修改)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法律的形式再次明确房屋空置也需要缴纳物业费。《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费用,大部分费用是对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并非针对某个业主的服务。结合本案,虽然张三的房屋空置、未装修,但某物业公司仍需要天天清洁打扫整个小区的卫生、巡查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持公共秩序,其所需要的成本仍然存在,因此,张三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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