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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浪狗伤人后,投喂者被判赔偿 !冤不冤?

    发布时间: 2022-09-07 13:05:37 发布者: 律航网 73次


  • 如今,流浪猫、流浪狗在大街上随处可见,常有一些善良的人充当“野生铲屎官”,为这些无家可归的小家伙提供饱腹之餐。但没人想过,喂养流浪动物的方式不对可能会给自己与他人引来麻烦。就在上周,贵州省遵义中院便审理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流浪犬
    案情:2019年9月20日,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的60多岁居民昝某,前往正安县农贸市场买菜。在回家途中,路边突然跑出一条黄色土狗将他撞倒,并导致昝某摔伤。经入院治疗后鉴定,昝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昝某家属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这条土狗原系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万某,长期向该土狗投食喂养。
    对此万某认为,自己仅仅只是喂食,并非狗的实际主人,因此不应该担责。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昝某向正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万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2020年4月,正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经常向该狗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最终引发本次事故。
    于是,法院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表示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9月4日,遵义中院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分析投喂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列举类似案件的审调情况,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对这一调解结果,双方表示接受,万某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其实流浪狗伤人事件,要喂养者赔偿并非个例。2019年,湖北省十堰市郧西法院审结了一起相似的案子——饲养生猪的周某在喂食时,常有流浪狗到猪圈内偷食猪食,后来,周某便将泔水、鱼骨头等倒入厕所附近的垃圾桶里,方便流浪狗食用。不料同村的张某到其室外的卫生间方便时,被长期滞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伤了左腿,注射狂犬疫苗花了1810元,皮肤感染住院又花了2300多。
    周某和张某因此起了纠纷,调节无果,二人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饲养生猪为家庭经济来源,长期喂食流浪犬,使流浪犬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已成立,应被视为主人。此案系因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流浪犬故而导致使其伤人,依法判其赔偿3700余元。
    法官提醒:当今社会,很多公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从而对它们施以援助。从道德层面上来讲,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了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在某一地的生活时间一长,流浪动物便具备了一定的伤害性,尤其是它们身上可能携带大量病菌。所以当它们被喂食,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很低时,势必会增加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投喂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不足为奇了。正确对待流浪动物的方法是将它们送到专门的收容所,或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收养,并通过圈养和锁链的方式防止它们对他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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