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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醉酒女子后!见朋友也去强奸而不制止,两人行为不构成轮奸罪?
发布时间: 2022-09-16 09:43:08
发布者: 律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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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以庆祝生日的名义邀请张三、李四及小丽一同吃饭喝酒,小丽感觉一个女孩子不太方便,顺便叫上了朋友小吴。
案情:王某以庆祝生日的名义邀请张三、李四及小丽一同吃饭喝酒,小丽感觉一个女孩子不太方便,顺便叫上了朋友小吴。几人吃吃喝喝一直到夜里十一点多才结束饭局,这时的小吴已经醉的不省人事了。吃完饭后五人打车到了酒店,因其只剩一间双床房且天又已经很晚了,便直接开房住下了。睡觉时感到有些的挤的三名男性想了想干脆将两张床挪到了一起,当成大通铺睡下了。
宾馆强奸
次日凌晨3点左右,张三起床去卫生间后看到醉酒熟睡的小吴,突然心生邪念,再加上借酒壮胆,他直接就过去脱掉了小吴的短裤内裤,与之发生了性关系。而后他匆匆将其衣裤套上准备睡觉,紧张之下也没注意李四已经醒来看到了这一切。而后李四也起意对小吴实施了奸淫,张三见到李四也对小吴行了不轨,低声喝止了几句,但并未成功阻止李四的行为。
次日小吴清醒后报警,两人被提起公诉,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是:被告人李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张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两人赔偿被害人小吴精神损失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三、李四不服,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一起已经早已完成判决的真实案例,其中引发的争议是张三李四的行为构不构成轮奸。所谓轮奸,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指的是两名以上男子基于共同强奸犯罪的故意性,对同一妇女分别实施强奸行为。
有部分人认为,通常轮奸罪犯的犯罪意图不一定是有预谋的、临时起意乃至强奸过程中达成一致的情形也很常见。本案中被告张三在行不轨时没有与李四沟通,但他见到李四对被害人进行侵害时也没有有效制止,而是目睹一切发生。至于李四,在张三喝止之后仍执意对被害人进行了侵害。
也就是说,两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明知对方要侵害被害人,所以可以认定为双方在犯罪过程中达成了犯罪联络。再加上被害人也确实受到了轮奸罪中连续两次的侵害,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轮奸。
但也有其他人认为,张三实施侵害时李四只是单方面看到了,与张三并无交流,更无帮助。张三既不知其清醒的状态也不知其亦具有强奸故意,两人不存在意识联络。并且张三对于李四之后的侵害行为有阻止的意思,而他本身并不负有有效阻止受害人被奸淫行为的义务。因此,两人的犯罪行为不应构成轮奸,只能属于强奸罪的基本犯,分别构成强奸罪。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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