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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企业必须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 2022-09-19 16:09:49 发布者: 律航网 79次
  •  作为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首要面对的便是各种法律、法规,让人头晕眼花。别急,让小编带领大伙梳理下框架,遇到难点我们在逐一击破。

    先让我们认识下都有哪些法律法规与我们在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息息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

    1)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规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限

    4)对无营业执照单位职工,及违规使用童工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规定

    5)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 确保安全费的有效使用,(六项使用要求)不得挪用

        ·总包单位应负起责任,对分包单位指导和管理并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否则单独承担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内容

    1)伤亡事故的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是指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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