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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嫌犯被抓获时称“准备去自首”,能从轻发落吗?主要看这一点

    发布时间: 2022-09-20 10:10:26 发布者: 律航网 64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常言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也算是一个法律常识了,那么嫌犯如果在被抓获时称自己“准备去自首”,是否能够从轻发落?这当然不能他说了就算,还是得看证据。

    例如关某在一起纠纷中拿刀反击,在刺伤王某飞左大腿和王某浩左胸部后逃离现场,致使王某浩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飞轻伤。

    自首

     

    案发两天后的凌晨,关某返回暂住处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供称,准备在回家探望家人后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关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再加上有自首情节,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过公诉机关以关某既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自首,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自首2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不属于自首,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庭审法官对此表示,虽然被告人关某供称准备回家看望妻儿后就去自首,其弟弟亦作证称哥哥有自首的意愿,但是案发后关某并没有在投案意愿支配下实施准备投案的行为,例如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或通过电话、短信、委托他人报案等;

    拘留

    反而是在事发30多个小时后,趁夜深返回家中,这表明其有逃避追捕的心态,而非主动投案的心态;并且关某是在回家途中被抓,不是在投案途中被抓,没有证据能明确证明其下一步是继续潜逃还是自首,仅口头表达准备去投案并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11种释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常见可以认定自首的11种情形如下:

        1.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

        2.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3.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4.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5.曾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

        6.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

        7.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8.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9.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0.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1.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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