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邱某与伏某于 2011年 9 月 2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013 年李某与邱某、伏某相识。在邱某与伏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伏某于 2014 年竟然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2021 年邱某才得知,从 2014 至 2021 年 10 月,李某以各种理由向伏某索要钱款计 100 万余元,伏某通过微信方式向李某给付 413456.67 元。邱某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邱某返还赠与财产。
邱某提交的证据有:伏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其中伏某向李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转账152923 元的凭证。
李某答辩称:李某与伏某相识的时候,邱某与伏某是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伏某向李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转账152923元是合作款。
争议焦点:伏某对李某的赠与是否有效?李某应当返还邱某多少金额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伏某在与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以微信转账方式擅自向李某进行财产赠予,该赠予行为非因其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产生,侵犯了邱某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同时李某在与伏某期不正当关系交往过程中,接受大额财产赠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善意第三人。故伏某对李某的赠予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所赠予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返还数额,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形成共同共有,夫或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故赠予行为无效的效及于所赠的全部财产。对伏某所赠的全部财产本院认定如下,伏某微信转账支付的 260524.67 元,其中 33748.15 元李某已转回伏某账户应予扣除,剩余 226776.52 元应为赠予财产。
伏某向李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昆明市五华区牧特巴氏食品经营部”支付的 152923 元,李某认为系与伏某合伙经营“昆明市五华区牧特巴氏食品经营部”,伏某支付的投资款,因“昆明市五华区牧特巴氏食品经营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李某为经营者,李某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对李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述 152923 元应认定为赠予款项。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向邱某返还人民币 379708.52 元。
律师评价: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婚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本是爱情走向婚姻的浪漫归宿,而婚外情却打破了这份美好,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往往酿成家庭悲剧,“第三者”也会背负骂名。在面对各类诱惑时,作为已婚人士应该恪守道德底线,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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