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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居住权给我们带了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2-16 18:52:31 发布者: 律航网 80次
  • 甲乙夫妻双方卖掉自己仅有一套房屋,为大学毕业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丙购买了住房一套,房屋的买受人、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均为丙。三人共同居住于该房屋。丙恋爱结婚后,丙的妻子与甲乙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提出让甲乙搬出房屋。

    这种故事在生活中常有发生。父母为子女竭尽自己所能购买了房产,并畅想着与子女住在一起的美好生活,然而当子女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之后,与父母的生活出现摩擦,含蓄或直接地向父母提出搬出房屋的请求。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尤其是为老年人以房养老等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顺应上述要求,《民法典》为我们带来一个新权利——“居住权”。该法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

     首先,我们来看居住权如何设立?

    01《民法典》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举个例子: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现两套住房均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考虑到男方住房紧张,男方可以无偿在其中一套房屋中居住,直至男方结婚时为止。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居住在女方的房屋中,根据该约定,行使的是居住权,男方居住期间享有对女方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而当男方结婚时,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截止期限便截至,此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搬离该住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368条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同时居住权消灭也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02除了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居住权以外,还有一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是因遗嘱而设立(见《民法典》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无须提供合同,且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自继承开始即设立。

    举个例子:甲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其死后名下所有房产归其子乙继承。考虑到期再婚配偶丙的居住需求,该住房的南向房屋由丙居住至其死亡时为止。在这里,甲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即为遗嘱方式,自甲死后继承开始丙可以依据该遗嘱享有住房南向房屋的居住权,乙不得依继承享有的所有权要求丙离开。

    顺着《民法典》中对居住权的有关规定进行扩张,生活中如廉租房、公租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住房等会面临的困境都可以得到部分解决。回到开篇的小故事,故事中的父母倾尽自己所能为孩子付出最后一份力的同时,应当为自己做一份保障。了解了居住权这一概念后,如果还是选择将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他们就可以与孩子签订书面合同,为自己在该房屋设立居住权,确保自己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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