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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娶妻买房
发布时间: 2023-02-17 17:01:36
发布者: 律航网
73次
张华与前妻刘荣于1958年结婚,婚后一共生育了5个子女,1968年刘荣去世。张华感慨青春犹在,于是在1977年与刚离异的曹欣登记结婚。
而曹欣与前夫育有曹龙、曹云两子。1995年3月,张华与曹欣根据市区98号房改政策取得市区某街道X路12弄12号10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产权登记在曹欣一人名下。2018年1月18日张华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18年12月曹欣去世。得知两老都去世的消息后,2019年1月,张华与前妻刘荣所生的五名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市区某街道X路12弄12号1001室房屋,才得知该房屋产权人已变更为曹龙、曹云。两被告于2018年2月与曹欣签订了编号为12305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张华与原配刘荣所生的五名子女认为:
讼争房屋系张成华与曹欣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成华去世后,属于其个人财产尚未分割,两被告曹龙、曹云与曹欣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侵害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合同。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为5000,000元。经查,曹云、曹龙实际并未支付相应的房价款。
遗产
被告曹龙、曹云辩称:
系争房屋系其生父陈良于1985年单位落实政策所取得的房屋,当初陈良将系争房屋作为婚房交由他们两兄弟使用,张华因无地方居住暂时居住而已,被告辩称张华保证待动迁后归还房屋。1995年房改时,曹欣未经陈良同意,即登记为系争房屋产权人,陈良得知此事后,多次与曹欣进行交涉,当时张华与曹欣表示,只是在房屋内暂住。因此,陈良因此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法院认为:被告认为系争房屋系其生父陈良单位分配所得,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如陈良知晓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曹欣一人名下后,也未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且被告也未支付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对价,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确认曹欣与曹龙、曹云于2018年2月签订的有关市区某街道X路12弄12号1001室房屋《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评述: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在案证据,张华在与曹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虽系争房屋初始登记于曹欣名下,但系争房屋仍为张华、曹欣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因张华生前未有遗嘱,两被告明知在系争房屋未经析产继承前即予以处分必将有损五原告财产权益的情况下,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此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两被告名下,系侵害五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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