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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后合伙人还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吗?
发布时间: 2023-02-21 18:11:44
发布者: 律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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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久因当地下暴雨,他们租赁的房屋灌进大量雨水,使屋内地板、家具等都腐烂了,他们的桌球房业务无法再继续开展下去,他们认为是房屋的结构问题才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于是三位合伙人一致表示拒付刘先生的租金。
刘先生因没有收到他们的租金也就拒付大房东海天公司的租金。2018年5月30日,海天公司以刘先生未支付租金为由解除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2019年10月,刘先生以李先生及3名合伙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他们支付从2016年5月至2019年10月间的租金55万及滞纳金。
李先生认为:1、刘先生无权主刘自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租金。刘先生提起本案诉讼的日期是2019年10月30日,根据2017 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由此,王先生只能主刘2016年10月30日之后的租金。2、王先生无权向其主刘2018年5月之后的房屋使用费。因为2018年5月周大房东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解除了与刘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刘先生已无二房东身份,所以无权向李先生等人主刘之后产生的房屋使用费。
3、另外,李先生在2014年12月就退出了合伙,此后桌球房的租金与其无关,且该退出的事实已由其他案件的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并且刘先生的证据中也提供了李先生2014年12月因退伙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因此,李先生自己不应承担2015年1月之后的租金。即使有剩余的租金和使用费,也应由其他三名合伙人依法应承担。
公司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租金于每年5月前支付,刘先生应当知道后面的租金到期没有支付,其权利已受到了侵害。现刘先生于2019年11月向法院起诉支付租金,已超过三年,且无中止、中断情形,故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的租金已丧失诉讼时效。而2018年5月起的房屋使用费,应当由房东海天公司主张。最终法院判决由其他三位合伙人承担其间部分的房屋租金,李先生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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