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注册
登录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咨询
法律专题
找服务
搜索
预约服务
首页
找律师
知名律所
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
法律专题
合同模板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专题
以物抵债能排除执行吗?
发布时间: 2023-02-21 18:12:17
发布者: 律航网
78次
乙分别向甲和丙借款800万元,均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但甲的债权先于丙的债权到期。
乙因无力偿还甲的债权,遂与甲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给甲以抵偿800万元借款并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一年之后,丙因索要债权向法院起诉,并保全了乙名下的房屋,乙无力偿还丙的借款,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甲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应当基于《协议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甲乙所签订的《协议书》虽然合法有效,但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益,故不能据此排除对涉案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甲和乙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甲也仅能基于《协议书》享有债的权利,物权尚未发生变动。丙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基于丙的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拍卖完成后,经拍卖购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听-讼小编认为,以物抵债的目的是将债权消灭,这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根据债的平等性原则,在不动产物权完成变更登记之前,仅凭一纸协议书并不能形成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权益,故不能据此排除法院对债务人名下财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快速咨询
姓名:
电话:
问题: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房产征地
非诉服务
医疗纠纷
劳动纠纷
律师免费联系您
推荐律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