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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伤,商场称保洁外包拒绝赔偿
发布时间: 2023-03-02 17:29:43
发布者: 律航网
94次
豹涛在商场采购时突然滑倒,商场安保人员呼叫了救护车,将豹涛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商场以其将保洁服务外包给物业公司为由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豹涛将商场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场赔偿豹涛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万元。
案情详情:
原告豹涛诉称,其经常前往该商场采购,事发当天,其在该商场二层的水产区采购时突然滑倒在地,事后发现地上有大量水渍堆积。豹涛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腿三踝骨骨折。豹涛认为,商场在采购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同时,作为为商场提供保洁服务的物业公司在履行职责时,未尽到义务,未将地上的水渍擦拭干净,对其受伤也存在相应的责任,故商场和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商场辩称,从监控录像来看现场没有发现明显水渍,商场推测是因为豹涛自己鞋底已经磨平以及地面潮湿的原因导致滑倒,豹涛应为自身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并且商场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保洁服务合同,将商场地面清洁和设置警示牌的义务承包给了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有人因此滑倒,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商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商场是负责保洁义务的主体,豹涛仅有权向商场提出诉讼,无权向物业公司主张。针对商场提出的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地面积水导致消费者受伤才由公司承担责任,但豹涛并非是积水原因导致的伤害,所以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地点存在明显污渍划痕,而豹涛所穿着鞋子底面存在严重磨损,较为光滑,防滑效果较差,故法院认定豹涛之摔伤是由于地面的污渍以及其自身鞋子磨损共同导致。商场作为经营者,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与物业公司签订清洁服务合同并非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故对豹涛的损失,应由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豹涛自身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商场承担70%责任。
商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比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扩大了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主体范围,将公共场所扩充为了经营性场所和公共场所。
本案中的焦点是商场能否可以通过“外包”形式将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物业公司。商场作为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虽然可以将部分服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但该做法并不能转嫁商场的责任,最终责任仍应由商场承担。
本案,可以通过以商场为代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和以消费者为代表的被侵权人两个角度理解。在商场角度,商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负有保障场所安全的责任,无论从何种方面考虑,商场作为直接经营者相比物业公司等承包人来说享有最终决定权,因此,将责任锁定在商场本身可以更好的预防风险发生。在消费者角度,消费者选择进入商场是基于对商场的信赖,消费者不可能知道商场是否将服务外包给物业公司,过于苛责消费者直接向物业公司请求赔偿,显然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若物业公司的偿付能力无法得到保障,最终损失反而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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